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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4 1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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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知识产权案例解析


    厂标设计不当被告侵权


[导读]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涉及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家离合器公司的产品标志外观设计不当,侵犯了长春一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起诉到法院。


    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涉及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家离合器公司的产品标志外观设计不当,侵犯了长春一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起诉到法院。


了解到,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一东


    文字注册商标权和图形注册商标权。而吉林某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齿轮上标有Y、D等字样的标识,长春一东公司认为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在享有外观专利权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标识,不构成侵权。不过,法院判决认定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行为侵犯了长春一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为商标权与专利权同属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但两者保护的客体性质不同。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吉林省某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当使用,侵犯了长春一东公司商标权的,致使该行为丧失合法性。


法院提示,虽然同为知识产权,但不同各类的知识产权承载价值的方式不同。如果不当使用,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利用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抗辩。


    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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