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东西给邻居,竟然送出人命案来!近日,浙江诸暨的马大妈叫苦不迭。本来是邻里之间传达友善的人情往来,却因过失错误被法院判决赔偿13万!得知真相后,才明白做好事也需要专业性。
马某和蒋某是一对平日关系较好的邻居,平常马某经常送东西给蒋某,蒋某也甘之如饴。这种你来我往,投桃报李的现象实属常见。但是去年4月发生了一件事情,直叫马某悔得肠子都青了。
4月的某天,60岁的蒋某不小心把手腕弄伤了,医院诊治,医生给她配了点中药回家服用。
而马某家刚好有种植“土三七”,而这个三七据说有活血化瘀,缓解疼痛的功效。马某想着平时两家交情不错,便好心拿了一些“土三七”给蒋某,但当时没有告诉她用法和用量。
蒋某也深信不疑,为了能更快的让手好起来,她直接把“土三七”和医院配的中药混合着煎了。谁知连服了几天后,身体出现剧烈腹部胀痛,医院,医院抢救后竟然不治身亡。
经过相关部门鉴定,蒋某属于药物服用过量,肝小静脉闭塞引发的上呼吸道出血休克死亡。
蒋某的儿子认为,医院诊断结论中,提及“土三七“的致命因素,而马某给妈妈送药时,又没有告知它的用法用量,邻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一张诉纸就将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1万。
这可真成了好心办了坏事,邻居有苦难言,她本是好意送“土三七“缓解她的病痛,谁知蒋某作为成年人,如此大大咧咧将药当饮料一样,与其他药混合用了。她认为蒋某对药也应有所了解,而且这也不能证明“三七粉”是导致她死亡的直接原因。
但法院最终判决马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蒋某的家属13万元。这说明法院认为在这场事故中,马某有过错行为,且她的“土三七”和蒋某的死有因果关系,所以马某构成了生命侵权。
《民法典》第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蒋某直接服用医生开的中药,她就不会因用药过量,或因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素,导致身体受损而失去生命。
事实上,马某是存在过错的,“土三七”作为一种药物,具有特殊的药理作用。这不同寻常食物,可以怎么开心怎么吃。她自己对药物缺乏专业的认知,又随意把药送给他人,送了后又不告诉用法用量,这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如果她事先能尽提醒义务,估计蒋某也可能会引起重视。
当然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听说过“是药三分*”,她过于相信别人,又缺乏对药的基本理解,结果把命给断送了,不得不说,盲目无知又滥用药物,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里普及一下“土三七”,它与我们常见的三七十分相似,但是它带有比较强的*性,普通三七放进嘴里会感觉苦,过会又有点甜,同时伴有辛辣,酸麻的感觉,而土三七除了有点苦,还会有明显的酸味,吃多会给身体造成损害。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大家的做好事的时候,也要区别情况对待,并非任何东西都可以好心送人或借人,前阵子就有“宝马车加油不付油费直接逃单”被捅上热搜,起因也是车主好心把车子借给他人使用,结果他人惹下事端车主无故中抢,这其实是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也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药物不可乱送,因为它本身也是一种“*”,如果真的需要帮人,先搞懂药物的基本功能,没有专业知识作底,害人又害已。
虽然现在提倡好人好事,但大家要做好事的时候,也能衡量一下可能产生的后果,更要顾及这背后的法律因素,不要因自己的无知,而好心办了坏事,在传达善意的同时,也要自我防护意识,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大家怎么认为的呢?马某对蒋某的死要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