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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8 23:28:00

秦汉时期的黄金货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黄金正式宣布为法定货币;西汉时期黄金货币的大量使用;东汉时期黄金货币突然消失。一千多年来,人们对秦汉时期的黄金货币议论纷纷。有的人怀疑西汉史籍中的金都是铜或至少部分是铜;有的认为东汉黄金货币的突然消失是我国古代经济史上一个难解之谜;有的认为西汉时期黄金货币的大量使用已达到金本位时代,有的认为西汉的黄金不是正式的货币。这些问题的讨论,进一步促进了秦汉经济史的研究,是十分有益的。但在讨论中,人们仅从黄金而论黄金,忽略了黄金与下币铜钱之间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唯一以黄金作为流通货币的国家是楚国。在此之前,虽然有关于黄金作为交换的文献记载,但要把一定量的黄金铸成一定的形状,并印上一定的文字标记,则是从楚国开始的。楚地盛产黄金,因此所铸的爰金是我国最早的黄金货币。秦始皇统一六国,将黄金正式宣布为法定货币。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于是黄金货币便在全国流通。建国以来,在陕西兴平念流寨出土秦代金饼1枚,含金量达99%,径5.1厘米,重量260克,底刻寅字;以后又在陕西临潼武家屯窖藏出土秦汉金饼8枚,其中原编号96的1枚重量253.5克,刻有益两半三字。

很显然,这里的益与秦朝黄金以溢为名的溢相通。溢与两,都是秦朝的货币计量单位,陕西地区秦国金饼的出土,说明黄金货币不仅在楚国通行,而在其他地区也有黄金货币在流通。如果说,由于秦朝二世而亡,因而出土的黄金货币很少,那么到了汉代,黄金货币出土的数量与范围就相当可观。根据本世纪以来载诸报刊的考古出土资料进行初步统计,汉代的黄金货币出土的报导共有26处,遍及14个省市。具体地点是:陕西省:西安、咸阳、兴平、临潼。河南省:洛阳、荥阳、郑州、扶沟。河北省:满城、定县、邯郸。湖南省:长沙、湘乡。湖北省:宜昌。北京市:怀柔。广西省:合浦、贵县。广东省:德庆。山西省:太原。辽宁省:大连、新金。安徽省:寿县。江苏省:赣榆、铜山。浙江省:杭州。山东省:即墨。

由上出土资料说明,汉代黄金货币流通范围已远远超出战国时期楚国的领域而遍及全国。汉代的黄金货币与楚国的爰金有所不同。楚国的爰金形状大致分为二种:一是饼状,如1982年在江苏盱眙南窑庄有25块金饼出土,四周上翘,中端微凹;另一种是版状。版有三式,即平面呈长方形、平面呈长方微弧、平面呈龟版状凹弧边四角形而边角上翘。版的正面打上若干方印或圆印,印内有地名文字。郢是楚国的国都,因此郢爰出土的数量最多。楚国的黄金,虽具有一定的形状,但仍处于称量货币的阶段。楚墓中经常有天平与法码出土,即是明证。汉代的黄金货币,由于统一王朝的建立,楚国的黄金货币特色也随之消失。秦始皇统一货币与汉高祖颁行荚钱时,规定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但没有明确规定黄金上币与铜钱下币之间的法定比价是多少。这不是偶尔的疏忽。按照常理,在一个社会里,同时通行两种货币,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比价,否则彼此之间无法互换。

从西汉人对货币的认识程度来看,这一点也是十分清楚的。例如汉武帝更造白金、皮币时,就曾明文规定与铜钱的比价。当时规定,皮币值铜钱四十万,白金龙、马、龟币分别值铜钱三千、五百、三百。又如王莽居摄时更造大钱、错刀、契刀,也都对铜钱各有不同的比价,以后王莽又实行宝货制,对二十八品之间的多种货币也规定了一定的比价。可见,多种货币的流通,它们之间必须有一个法定的比价,这已成为西汉人对货币的共识。但是,终西汉一代,在文献资料中始终找不到有关黄金与铜钱的法定比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十分奇特的现象。目前史学界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是黄金一斤值万钱说。这主要是受王莽货币改制的影响。王莽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实行五物六名二十八品宝货制,其中规定黄金一斤值钱一万。

此后,晋灼、颜师古各家注释都以此推论到西汉一代,认为西汉黄金货币与铜钱的法定比价也是这样。其实,这是莫大的误会,因为王莽所规定的法定比价,是不能当作西汉一代黄金与铜钱法定比价的。众所周知,王莽规定的黄金一斤值钱一万,指的是当时的小钱。《汉书·食货志》载:小钱径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钱直一。这种小钱仅重一铢。而西汉一代,吕后用八铢钱与三铢钱,文帝造四铢钱,武帝铸五铢钱,都大大超过了王莽一株的小钱。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随着铜钱重量的不断变化,铜钱与黄金的比价是否随之改变?从西汉人对货币的认识来看,钱的轻重至关重要。贾谊上疏中说: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铜钱轻了尚且要百加若干,那么王莽的一株小钱,怎么能与西汉的钱币相等,都一律是黄金一斤值万钱呢?

可见钱轻与钱重所换得的黄金,不可能是一样多的。西汉一代,为什么历朝政府没有规定黄金与铜钱的法定比价?这不是偶然的疏忽,究其原因,主要是黄金货币与铸币铜钱处于不同的货币发展阶段。西汉的黄金货币是以重量为计算单位,处于称量货币阶段,而西汉的铜钱是金属铸币,是以枚数为计算单位。两种计算单位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两者之间不可能规定出一个长期固定不变的法定比价。西汉的黄金,虽然以一斤左右为一饼,但每饼之间重量仍各不同。我们从考古出土的金饼底部刻有金饼的斤、两、铢等重量,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一种没有固定标准重量的黄金货币是无法与具有固定标准重量的铜钱铸币之间规定出一定的法定比价来的。黄金以货币的重量进行交换,铜钱以货币的数量进行交换,两者之间有着根本不同的区别。

这当然不是说黄金无价。因为任何一种物品,只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都可以产生一定的价格。其性质只是黄金作为物品与铜钱之间产生的价格,而不是黄金作为货币与另一种铜钱货币之间产生的法定比价。作为法定比价,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比价是不能随时变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作为一种物品,其价格是随着不同的情况而可以随时改变的。西汉一代,黄金价格因时因地常有高下,充分说明黄金货币具有物品属性的一面。西汉黄金货币尚处于称量的物品货币阶段。它作为一种货币,对其他物品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但同时其本身又是一种物品。

物品的价格是不能与两种货币之间的法定比价相混同的。西汉的黄金作为上币,理应与下币铜钱一样,在历次的货币改革中有所变化,但是我们令人不解地发现,在频繁的铜钱改革中,黄金货币似乎置身社会之外,都没有涉及到黄金货币。这一现象也比较奇特,值得进一步探讨。为什么盗铸铜钱成为西汉一代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什么作为上币的黄金却能置身事外而默默无闻?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仍与铜钱和黄金两种货币处于两种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关。如前所述,汉代的铜钱是经过国家法定而具有固定的重量与形状,在进行交换时是以计数(枚)为单位的。

由于铜钱是以数(枚)量为计算单位,因而重钱与轻钱在流通中具有相等的价值,这也就成为盗铸者将重钱私销改铸的根本原因。当铜钱的名义重量与实际重量不一致时,货币盗铸者就会将重钱私自熔销,改铸成轻钱。西汉政府为了禁止铜钱的盗铸,对铜钱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处于称量货币的黄金,与金属铸币的铜钱有很大的不同。黄金货币是以重量的多少来体现其货币价值的,不存在重币与轻币的问题,因而也不可能产生私销与盗铸,黄金的货币改革也就无从谈起。过去有许多论著把汉武帝铸造白金币来作为对黄金货币的改革,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汉书·食货志》记载:当时少府多银锡,于是汉武帝下令铸造白金币。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并规定: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这里的金钱指的是由银锡合金铸作的白金,不是黄金,因而不能作为黄金货币改革的证据。汉武帝铸作的白金货币,引起了大量盗铸。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而赦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以致一度形成天下大氐无虑皆铸多钱的局面。为什么银锡铸作的白金币竟然会引起如此巨大的社会风波?其主要原因是处于自然金属形态的银锡成为国家法定的金属铸币。

按照白金币与铜钱的法定比价,一枚重八两的银锡龙纹铸币值铜钱三千,稍轻的也值五百与三百枚铜钱。这种不合理的法定比价,决定了盗铸者大量私铸白金币以获取暴利。由此可见,原本处于自然金属形态的银锡,一旦成为法定的铸币,就马上会遇到盗铸的问题。汉武帝在铸作白金币时,规定了白金币与铜钱的法定比价,但对黄金货币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是偶然的。西汉的黄金货币仍处于称量货币阶段,不存在盗铸问题,因而历次铜钱改革没有涉及到黄金货币,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西汉的铜钱存在着盗铸问题,作为黄金货币却与铜钱不同,只存在一个真伪的问题。当时铸作伪金的风气比较盛行,因而民间流行着金可作,世可度的谚言。

如果有人一旦衣服车马鲜明,就会被人怀疑为私作黄金,例如,王吉世名清廉,而车马衣服其自奉养,极为鲜明,因此天下服其廉而怪其奢,故俗传王阳能作黄金。可见民间铸作伪金之多。此外,还有关于伪作黄金的书籍《枕中鸿宝苑秘书》,更生幼而读诵,以为奇,献之,言黄金可成。上令黄尚方铸作事,甚至连皇帝都想通过方术冶炼黄金。伪黄金的铸作曾经引起一些社会问题。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因而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铜钱盗铸与黄金伪作,从表面上看都是西汉社会的严重问题,但却反映了两种货币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同问题。作为称量货币的黄金,一方面既有货币的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使用价值的商品属性。任何一种商品,都可以具有真与伪的问题。

作为称量货币的黄金,在西汉以后不作为货币时,也同样存在着真与伪的问题。黄金的伪作贯串封建社会的始终,只是西汉社会比较严重而已。铜钱的盗铸,促使西汉王朝不断进行大规模的货币改革,而黄金的伪作也只能是下令禁止而不见改革的措施。《汉书·食货志》记载: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汉书·王嘉传》也记载:孝元皇帝奉承大业,温恭少欲,出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下注引《太平御览》卷六二七引桓谭《新论》:汉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地作务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以上这些西汉府库的积储,为何不厌其烦地只记铜钱而不涉及黄金?

与此相反,在王侯功臣的封赏中,中央政府经常可以从府库中取出大量的黄金,有的动辄数万斤,最多的甚至可以到达五十万斤之多,如大将军票骑大出击胡,赏赐五十万金。西汉政府一年的赋税收入为四十余万万铜钱,如果以王莽时期一斤黄金值万钱来计算,仅仅这一次赏赐就倾全国赋税收入还差十万万铜钱。明明府库中存在着大量的黄金,但在政府财政积储的计算时,却以铜钱为计?这不能不说是西汉货币制度中的又一奇特现象,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探讨。

要分析这一现象,这里不能不涉及到黄金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西汉的货币制度,从形式上来看,黄金作为上币,与下币铜钱并行,但事实上黄金与铜钱始终没有法定的比价,无法并行。黄金虽然在货币的总量上占有一定的数量,与其他货物之间也有一定的比值,但这一比值主要是随着铜钱的涨落而时有高下。铜钱因大量盗铸而不断贬值,对物价的暴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从西汉货币制度中的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来看,铜钱占主导地位。黄金不是西汉货币制度的主体。在西汉的商品交换中,铜钱有明确的价值尺度。这是由铜钱为金属铸币所决定的。西汉王朝向人民征收的算赋、口赋、更赋,汉简中所反映的物价、家庭财产的统计,都无不以铜钱作为价值尺度的唯一标准。

联系到前面所说的国家财政收入与库藏,也都以铜钱来进行计算。一般来说,作为上币的黄金货币,也有其相应的价值尺度。如果按照王莽时期规定的黄金与铜钱的法定比价来计算,一株黄金相当于二十六枚王莽的一株小钱,其比价为1∶26。如以武帝时的五铢钱来计算,黄金与铜钱的比价可能还要小得多。如用黄金来计算各种物价、征收赋税、统计财产与国家财政库藏,也是完全可以的。但为什么只用铜钱而不用黄金?这与西汉的黄金货币是一种不确定的价值尺度有关。西汉的黄金货币是称量货币。所谓称量的本意就是货币没有固定的法定重量,与金属铸币的铜钱有着很大的不同。没有固定的法定重量,就不易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如要交换,必须先要算出黄金的重量。

这种价值尺度,不如铜钱来得明确。其次是黄金货币与铜钱之间没有法定的比价,铜钱是西汉货币制度的主体,因而黄金的自身价格因时因地时有高下,是一种不稳定的价值尺度。物价的计算、赋税的征敛、财产的统计、国家财政的库藏,如果用一种不确定的价值尺度去衡量,显然是行不通的。处于称量货币阶段的黄金货币,其价值尺度所具有的局限性,在货币流通中不得不让位于价值尺度比较明确的铜钱。当然,在价值尺度上具有局限性的黄金货币,不等于说不具备价值尺度。但我们可以发现,有不少文献记载黄金的价值尺度是不精确的。如梁孝王有樽直千金。

汉武帝一马之饰直百金;陆贾有宝剑直百金,等等。这里的樽、马饰、宝剑都是封建统治阶级生活享受的侈奢品。要衡量这些经过精工细作、不惜工本的侈奢品的价格,不可能有精确的价值尺度。所谓千金、百金,并不是精确的一千斤与一百斤黄金。其他如千金之产、万金之家,也都是一种不确定的价值尺度。所谓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并不是说超过或不到十金就不是中人之家,只是一个大概数。此外如汤死,家产值不过五百金;扬雄家产不过十金;尹齐死,家直不满五十金。这里的不过不满,都不是精确的数字,所显示的价值尺度也只是个约数。

由此可见,黄金货币不确定的价值尺度,决定了与其他物品比价的不精确性。从出土的汉简中,我们可以看到铜钱与其他物品的比价有非常明确的价值尺度,例如侯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三十:小奴二,值三万;大婢一,二万;马五匹,二万;牛二,六千;牛车二辆四千;轺车一乘,值万;宅一区,值万;田五顷,五万;共十五万。但翻遍汉简,找不出一条有关黄金与其他物品之间的精确比价。这决不是偶然的。黄金货币不确定的价值尺度,必然被同时通行而有明确价值尺度的铜钱所代替。以称量来决定价值大小的黄金货币,虽然在价值尺度上不能与铜钱相比,但黄金与铜材相比,黄金的价值显然高于铜材,这里由黄金属于贵金属所决定的。

因而,在大宗赏赐中,黄金货币的优越性却远远超过铜钱。汉武帝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铸作马蹄金与麟趾金时,明确规定这些黄金货币因以班赐诸侯王。据彭信威先生统计,西汉赐金总额达八十九万余斤,而汉武帝赏赐卫青与霍去病分别是二十万与五十万斤之多。在军事活动频繁与后勤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赏赐黄金货币显然比赏赐铜钱来得轻便。黄金货币虽然没有明确的价值尺度,但赏赐是一方赠与另一方,不是一种正式的双方交换的行为,有没有明确的价值尺度对赏赐来说并不十分重要。而重要的是作为货币的黄金,具有自身高贵的商品价值,这对于金属铸币的铜钱来说是不能具备的。

综上所述,西汉货币经济中出现的种种特殊现象,是由黄金货币所处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充分理解西汉黄金与铜钱所处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才能对上述种种的特殊现象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长期以来,对于西汉黄金货币的评价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把西汉的黄金货币估计得很高,认为汉时通货专用黄金,有的认为汉代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货币高居支配地位,是事实上的金本位时代;另一种意见认为西汉的黄金不是正式的货币。

我们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有偏颇。作为称量货币的黄金,实际上仍处在物品货币的历史阶段,具有两重属性,即既是货币,又是物品。物品货币是中国货币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阶段。以称量来决定价值大小的黄金货币,起着与其他商品交换的媒介物作用。考古出土中有黄金货币切割的痕迹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不过由于与金铸币的铜钱同时并行,其价值尺度不明确而流通不便,但不能因此而否定黄金不是正式的货币。同样,处于物品货币阶段的黄金,不可能是事实上的金本位时代。金属称量货币实际上仍然是一种自然的金属铸块,还没有完全摆脱原始的物品货币的形态。

西汉黄金的大宗赏赐或赠与,虽也可作为货币的大量赐赠,但由于不存在双方交换的行为,因而宁可作为贵重物品的赏赐或赠与则更为合理。忽视西汉黄金货币具有物品属性的作用,必然会作出不恰当的估计。西汉的黄金所具有的货币与物品的两重属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新莽政权垮台以后,群雄割据,货币经济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有的地方甚至用布帛粟米进行物物交换。在这种情况下,黄金的货币属性逐渐失去作用,而物品的属性占据主导地位。

建武十六年(公元40年),当刘秀恢复五铢钱时,并没有明文规定恢复作为上币的黄金货币。据《后汉书·马援传》注引《东观记》记载,当时马援建议恢复五铢钱,事下三府,遭到三府的反对,凡十三难,援一一解之。恢复五铢钱尚且如此困难,要恢复黄金货币更谈何容易。东汉以降,史籍中使用黄金的记载的明显减少,成为众多史家试图解开的一个谜团。其中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即佛教耗金说。他们认为,由于佛教的传入,大量黄金用于塑佛金身、书写金经,致使汉金消失。

如果此说能够成立,也就客观上反映了黄金作为货币功能的衰退与消失;因为黄金如果作为货币,由于流通的大量需要,是不可能去用作塑佛金身、书写金书的。东汉黄金货币作用的衰退,因而引起史籍记载的减少,但这不是汉金的消失。黄金逐渐退出货币的流通领域,成为人们宝藏的对象。黄金作为称量货币,曾经在西汉的货币制度中起过重要的作用,也曾为人们制造出种种奇特的假象。但它不能与铜钱一样,经受战争灾乱的考验,不得不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失去货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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