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概述公元年,赵国胤(宋太祖)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随后,一方面进行了先南后北的统一全国的战争;另一方面针对时弊,推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改革措施。经过几代的努力,终于使宋朝在政治方面成为历史上比唐政权更高度集权的专制国家,在经济方面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宋朝在经济上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品经济比唐朝更发展、更活跃。在手工业方面,有许多部门超过了唐朝,如矿治:唐元和时,铜的年产量为多万斤,铁为万斤。到宋元丰元年,铜年产余万斤铁五百五十余万斤。
陶瓷业技术
陶瓷业技术、产量都有很大提高,被世界誉为“瓷之国”。在商品交换方面规模日见扩大,唐天宝年间(公元-年),户口在10万家以上的大城市不过十几处,到了北宋时,已增加到40多处。人口在20万家以上的大都市就有汴京、成都、兴元(陕西汉中)、长沙、京兆(陕西西安)、杭州,福州、泉州等多处。再如:在唐朝,即使商业最繁荣的长安,也规定经商地点(东市和两市)和经营时间(午时开市日落闭市)面在宋朝,这闭型的城市坊市制度已为新的厢坊制度所取代,工商业者可以自由面街而居,随处营业;鱼市行可以邻近“郑太宰”宅:“都进赛院”的隔壁,可以是百钟园药铺。这是一种与近代城市同类型的市容面貌。不仅如此,宋朝商品交换过程中作为流通手段的“交子”已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可以说,商品经济对我国封建社会前期那种庄园式和小农式的典型自然经济的冲击对其内部结构关系的改变是开始于唐,而形成于宋的。
商品经济的发展,反映在财政收入上,即是工商税所占比重较之以前各朝都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据史载:宋铁课,最高年额为多万斤,约为唐朝最高年额的4倍。铜课最高年约为唐朝最高年额的2倍。我国历史上以田赋为财政收入的支柱而到宋朝工商税则占了重要地位。太宗至道末(公元年)税收入为万余贯,其中两税收入占余万贯,约占65%工商税收入只占35%;而到神宗熙宁十年前后(公元年)赋税收入为万贯,两税收入只占余万贯,约占30%工商税收入提高到占总收入70%,这种情况只有到了商品经济有较高度发展的宋朝才能出现。
当然宋神宗时期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所占比重大,还有其他几个原因是统治者主观上的原因:二是客观上出现的田底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情况。据《宋史食货志数“度盐、酒以充岁用,勿增以黎元”。这说明朝统治者也同历代持重农抑商论者一样认为国家的收入不是取之于山泽和商贾就是取之于农业,农业是立国之因,与其伤害民的利益,不如取之于工有恒是,宋王朝一个于解决的同题是积贫积弱,面对外因素的影响,意成财攻负担过重,田赋收入日不敷支。
首先,官多、官停支出多国事兵变取政权后为了加强其集权统治,巩自己的地位,对行机构进行了全调。其中有几点是值得注意的。其一,分权,即原来一人执的权限,现在要两三个人执掌,如:丞相,过去“事无不统”,现在只管行,增设“参知政事”,与宰相同议政事军权,财权另设枢密使和三司使掌管。其二,一权多职。对地方行政州一级权,除设知州任职外,设通判参一州的军民刑政,他直接对中央朝廷负责,起监督知州的作用,州内一切政令,都要经过通判的签字才能生效,等于一州有并列的两个官员。
其三,官职与实权分离。宋官制分官、职、差遣三种,所谓“官”,只是一禄位,没有权不管事务。所谓“职,只表示有一定学识,如某某殿学士等。只有“差遣”,才是皇帝特别委派的官吏,有实权,主事务。另外,宋朝为巩固地主阶级的地位,还通过科举选按了一大批官员这一切都使得官吏数目急骤膨胀,仁宗时,出现了“州县不广于前,而官五倍于旧”的局面有的官甚至只拿官,没有具体职位,“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到英宗治平年间(公元-年),全国文武官员已达名,又加上宋统治者在集权过程中,采取的是“恩逮于百官唯恐不足”的政策,官支出日益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宋朝集市其次,兵多,军费负担重。为了加强军事集权,充实京师的保卫力量,禁军数目不断增加,加上统治者为了兔灾民反抗采取招为兵的政策在宋太祖时,全国禁军连同厢军,达37万人,而到仁宗庆历年间(公元1-8年),已扩充到万人。庞大的脱离生产的雇佣军,不但影响农业生产,军费开支也越来越大英宗治平时,已达全国财政收入数的5/6,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
宋朝虽然兵多,但对外族的入侵却无力反抗,从与辽订立了“澶渊之盟“后,每年要奉给契丹统治者白银10万两,绢20万匹.以后又屡有增加:仁宗庆历二年,许增银10万两,绢10万匹。庆历四年,西夏主愿保持名义上向宋称臣宋封其为夏国主,但宋王朝每年却要加赐银绢茶:银72万两绢15万匹,茶3万斤这些无休止的、大量的奉给,成为财的沉重包袱。
田赋收入渐少。北宋统治进入仁宗时期后,田赋收入日益减少,至道末(公元年)尚可占年收入的65%,而到了神宗宁十年左右(公元年)只占到30%,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兼并使得納税土地面积日益缩小。早在开国之初,太祖起胤为取得地主阶级的广泛支持以现固自己的统治,声称“不抑兼并。因此宋代的品官利用特权大肆隐購、兼并土地,逃避国家税从真宗天禧五年(公元年)到仁宗皇祐年间(公元9-年)。仅30年。税土地从万余顷减少到28万顷;到英宗治平年间已经是“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了。北其是到南宋。所据半壁江山,支出有增无减这就迫使统治者不得不加强对工商业者的剥削。
▲宋朝人民宋代的盐税和盐专卖
盐的生产和征税。宋代盐制基本沿袭前代制度。据《宋史食货志》载,宋代盐的经营方式根据时间、地点不同而有两种:一是官,二是通。所谓官鬻即是官府对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进行全面的垄断管理;所谓通商,即是政府允许人民自由生产,政府实行统购,然后卖给商人,令其运销,或政府只收一定盐税,令民与商自由贸易。国家对食盐的生产,根据时间、地点及国家的不同需要而采取收税或专卖的征收方法如在解州解县、安邑两池,产盐民户叫夫,官府给一定本钱,由畦夫制盐官府全部收购这是一种从生产环节就开始控制的办法即控断食盐生产,以获取断利润。
又如在海盐生产地区,如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等地,产盐户叫亭户(或户)。各户有盐丁,每年将所制的盐交给官府后,或得现钱,或折作租赋,而还有一些地区,官府允许灶户与商人自由贸易,国家征收盐税。在绍兴二年,赵开变盐法后又有所变化,井户只向国家交纳土产税,便可与商人自由贸易。上述几种方法也不是固定于一地、一时使用,往往交错使用。但不论专卖还是征税,都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得到满足为前提的。特别是专卖之法,往往侵害盐民和盐商的利益而广大消费者则受害更大。
▲《食货志》内容选篇宋代的盐税制度
宋代的盐税和盐专卖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在征收方式上有所不同。宋政府为了对食盐的生产和销售进行垄断经营,把全国划成几个盐区。解盐:河南、河北、曹、濮以西,秦风以东井盐:益、梓、利、蘷四路土盐:河东。海盐:全国其他地区。
当然,这只是概括的划分,在实际执行中,还有更详尽的划分各产地之盐在运销时不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销售,还不得超过所规定的销盐区域。销盐区域的划分,给消费者带来多不便,也为盐商或不法盐吏造成可乘之机,盘剥百姓。如在淮南、福建和浙江等沿海盐区,每斤盐收购价4文,卖给百姓则要3文,售价比收价高出七、八倍。再如:官府还规定了折变法陈州客户吃一斤盐,要交钱文,但政府并不直接收现钱面是折成小2斗5升。合每斤钠钱文有些地方官吏为了多卖钱,甚至在盐中掺上沙土,使人民根本无法食用。
食盐专卖,虽然为财政等集了大量资金,到庆历年间已达万,比景年间(公元年)增加1倍以上,但所造成的质次、价高、“公私费等后果,不仅受到人民的强烈反对,也到朝廷内一些大臣的反对。连徽宗赵佶也承认食盐专卖使得“百姓以安平无事之时,有愁叹抑配之苦,至弃产流徙,遂转而为盗,莫之能禁,甚可悯也"。
针对这些情况,宋王朝一些大臣主张废官而行通商。天圣八年,林学士盛度、御使中丞王随奉诏议更其制度,认为,如行通商之法,则有五利:“方禁商时伐木造船辇运,兵民不胜疲劳,今去其弊,一利也;陆运既差帖头,又役车户,贫人惧役,连岁遭逃,今悉罢之,二利也;船运有沉溺之患,纲吏侵盗,杂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恶,疾生重胞,今皆得食真盐,三利也;钱币国之货泉,欲使流通,富家多藏不出,民用益蹙,今岁得商人出缗钱60余万助经费,四利也;岁减监官、兵卒、畦夫佣作之给,五利也”其实,通商法也是弊病丛生,问题在于封建社会里,盐税制度再完善,也不可能使人民不受到贪吏的盘剥。
▲宋朝一角通商法
宋代的通商法,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又有不同的办法1入中法、折中法。入中法创始于宋初。史载:刘式曾向太祖奏“请通茶盐之利,被之河北关中,国可益赋而财用足据载:“淮南旧不禁盐,制置司请禁盐而官自之,使兵夫载江上,且多漂失之患。防(李防)请令商人入钱京师,或输刍粮西北边,而给以盐,则公私皆利,后采用之”李防的建议被采纳后,太宗雍时,“河北又募商人输刍粟于边,以要券取钱及缗钱、香药、宝货于京师或东南州军,陕西则受盐于两池,谓之入中这就是入中法。宋人李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讲到入中法时,他说:自河北用兵,切于饷,始令商人入刍粟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准给茶盐,谓之折中”。
从史料看,入中、折中实一事都是让商人运国家所需物资到指定地点,官府按商人所运物资的数额和道路远近,折合比时价更高的价值,填入票券发给商人商人持票券到京师,或领取现钱,或由官府移文江淮及解池、荆等地,领盐运销,以作补偿。
商人入中后官府如何按时价折算供盐,视情况不同而异入中到京师,情况简单,较好掌握。但入中州军,商人所行道路远近、难易程度不同,折算就较复杂。据《宋史·食货志》载:陕西入中镇戎军粮草,价格为:单位虚实钱换盐米每斗文18.1斤,粟每斗文13.2斤,草每文12.11斤可以看出,商人领盐后再去运销,就等于已交纳了盐税到端拱二年(公元年)政府又将此法运用于京师,在京师设置折中。令商人运米到京师,官府以江淮盐付商人作交换,折中法的实行不仅满足了边境军需粮草充实了国库,而且还能免运输的劳役之商人也能从中得到盐利乃一举数得之法。
▲《续资治通鉴长编》钞法:入中、折中之法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目久弊出“滑商贪更,表里为奸至入橡木二,估钱千。给一大席。为二百二十斤。虚费池盐。不可胜计,盐直。者不行公私无利。即出现了两个问题,其一,官府给人估值过高,而商人运的东西很少:其二,盐发的太多价格自然下降,商人得利越来越少,商旅不行。到宋仁宗庆历八年,主管解池盐务的范祥改革盐法。实行民产、官收、商运、商的钞法。其内容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1)过去官器盐区,全行通商法,并允许池盐入蜀
(2)罢九州军入中粟,改用实钱根据交州军的远近分给东、西、南盐,从优给与
(3)岁课入钱总数为盐大席,交钱给券,到领盐地验券,按指定给盐,兔除了兵民运输之苦;
(4)地近乌、白两池的延、庆、环、渭等地,盐区不法商人私以青、白盐侵境,招募入中池盐,优其价。
(5)入中盐由官府掌握,禁止私售。
(6)过去令入中铁、炭、瓦、木等物,全部禁止。
(7)以前以虚估给券,及受盐未卖者,计其值以输。
(8)二京、河中、河阳等八州军,仍行官法,待商贾流通后停止;
(9)以入中缗钱购买九州军刍粟交货务,上交国家财政。
据载,此法“行之数年,商贪贾,无所饶倖,关内之民,得安其业,公私便之”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部盐院,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35钱,则敛而不发。此法被后人称为“钞盐”制度首先,它免除了兵民运输之劳。其次,纳钱买钞,即池领盐,避免了商人与官吏勾结,虚估过大,国家受损。再次,国家用钱按市价买军需粮草,免去国家对边塞的军用支出,同样解决了军事需要,起到了入中、折中法所起的作用,即“量入计出,可助边费十之八。最后,对有些边界地区,不可实行钞法或通商法,即实行商运、官卖,或完全官卖。总之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办法这是范祥钞法能够成功的原因。所以,人们称誉说:“祥晓达财利,建议盐法,后人不敢易,稍加损益,人辄不便"。
当然,钞法的推行经过了四次反复争议,至范死后才基本确立为宋代食盐运销的基本体制,并为后世效仿,遂发展为票盐之法。钞法虽誉为佳法,但由于政府印钞越来越多,钞数多于所需盐数“陕西缘边熙宁六年入纳钱五百二十三万余缗,给盐钞九十ニ万ニ千七百一十六席,而民间实用四十二万八六百一席,余皆虚钞,虽有条约须纳钱方给钞,以钱市籴粮草,缘官中阙钱,盐之官,务办年计,不免止以钞折兑粮草”。人吃盐是有一定量的,不会增加多少,如果印钞过多,必然成为虚钞,商人如果想把钞变为现钱,只能低价出售,于是出现了蓄钞的交引铺,操纵钞价,结果发钞越多,钞值越低,钞值越低,买钞的商人也越来越少。政府为了挽回局面,于熙宁十年决定“尽买旧入官”,持旧钞要先到解州榷盐院并池场进行对照登记,方可出卖、收买的方法是三分支还现钱,七分依沿边入中钞价,细算合支价钱数目给与新引,由市易务下界书,填给付商人,令于解州请领盐货。
▲宋钞已领出盐的商人,要进行贴纳,即东南每席盐再交钱文,西盐一席再交钱文,由国家发给凭据。方可销盐。盐钞的整理起到了一定的平衡作用。
崇宁时蔡京当权,把发行盐钞作为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种手段,盐钞钱也不再仅限于满足军事或国家储备的需要,以至延支出大半取于盐利收入。崇宁元年(公元年),鼓励商人贩盐,并允许商人用私船运盐,在钞值日低的情况下,实行换钞。《宋史食货志》中载:“置买钞所于榷货务,凡以钞至者,并以末盐、乳香、茶钞,并东北一分及官告、度牒、杂物等换给。末盐钞换与五分,余以杂物;而旧钞止许易末盐。官告仍以十分率之,止听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钞。
这种换钞没过多久,因不能满足蔡京务求入纳之广的需要,于是又创贴纳、对带、循环之法。贴納即贴输现,“陕西钞易东南末盐,每百缗用现钱三分,旧钞七分"对带即带行旧钞,“商旅赴榷货务换请东南盐钞。贴输见缗四分者在旧三分之上,五分者在四分之上。且带行旧钞,输四分者带五分,输五分者带六分;若不愿贴输钱者,依旧钞减价二分":循环,循环者,已卖钞,未受盐,复更钞;已更钞,盐未给,复帖输钱,凡三输钱,始获一直之货”。这种办法,完全是一种掠夺。对带、循环之法,使许多人朝为豪商,夕为乞丐,甚至被追投河上吊自尽。
政和三年,蔡京进一步修改钞法:“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其者听增损随时旧加饶脚耗并罢客盐旧止船贮,改依东北盐用囊,官制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素笼法”。即:规定一袋为斤盐价1万,盐装入袋要官封印,不得私拆,不得擦改不得增损,否则都要被处罚,盐袋函官府卖给,只能用一次,如果再销盐要重购买,对东南末盐请场,还给引编立号簿,指定时间和销盐地区,如改销别场,要同时批销号及钞引,其引缴纳一-年为限,如果到时间盐未销完,要引,盐没收入官。蔡京深怕严法使得商人不再踊跃销盐,遂采取把州县能否招诱客盐为陟标准,并岁较季比,真可谓用心良苦了。
蔡京盐法,的确也取得了可观的收入从宁元年九月至宁二年九月,东北盐一年时间,植货务所收得钱有164万余贯其中息钱为余万贯,息为本的10倍以上但此法弊害很大数年间,行盐钞法,朝行夕改,背是今非,以此脱赚客旅财物道途行旅,谓朝廷法令,信如寒暑,未行浃旬,又报盐法变矣钞为故纸,为弃物,家财荡尽,赴水自縊,客死异乡,孤儿寡妇,号泣呼天者,不知其几千万人,闻之者谓之伤心,见之者为之流涕”。蔡京盐法使盐商破产,人民痛苦。
引课法:北方沦陷后,宋王朝偏安江南,用度不足,盐税遂成为一项大收入。绍兴二年九月,身为宣抚处置使司随军转运使的赵开,在四川变盐法;将成都、潼川、利州路竹私井全部实行禁,置合同场司验视、秤量、发放,井户如额煎输,令商人赴合同场买引,官府收引税钱,每斤纳引税钱25,土产税及增添约9钱4分过税7分。住税钱5分若用钱引折纳,则别输提钱60其后又增贴输等钱变法后.岁课达余万。当然。此法也有其弊病。制度规定井户每月产盐有一定数额官府给一定钞数如有时井户没能完成定额,钞遂成虚额。后因井户往往和商人匀通提高每担盐的斤数,有的把每担斤提高到每担斤等等。引课法遭到严重破坏。
自由通商:生产者可以直接和商是指国仅生产一定盐人自由交易,商人向国家缴纳税款后,即可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运销。代对海盐的运销,多实行自由通商法“庆历元年冬。以淄、潍、青、齐、沂、密、徐、淮阳八州军仍岁灾,乃禁,听人贸易,官收其算,……:其后兖、郓皆以壤地相接,罢食池盐,得通海盐,收算如、等州"从这条史料可以看出,这是对灾区的一种惠政还有一些地区,如河北,属于历史上的原因,沿袭自由通商之法。史载:“周世宗榷河北盐,犯辄处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而弛其禁,许之,…"。因此,自开宝始,宋朝对河北盐多实行通商,官府只征收盐税,岁得十五万缗。
自由通商百姓受益很大,史载由于张方平说服仁宗不对河北盐实行禁榷,“河朔父老相率拜迎,于澶州为佛老会七日,以报上恩,且刻诏北京。后父老过其下,必稽首流涕。其他课征法:宋代对食盐的课征,还有如下几种方式如丁蚕盐:《宋会要辑稿》载:“今照得朝延未行钞盐之前,岁计丁口官散蚕盐,丁给盐一斗,纳钱一百六十六文,谓之丁盐钱。自行钞盐之后,官不给盐,依旧钱每丁至三百六十文,谓之身丁钱。”实际上这是一种以课盐说为名目的人头税。另外,还有以田亩数多少确定征收盐税额的,象南宋时庐陵有"输苗一斛者,并盐为一斛三斗五升。
▲宋朝人民生活日常结语
有计产输钱的,如“(福建)濒海诸郡计产输钱,官给之盐以供食,其后遂为常赋,而民不复请盐矣”。可以看出,原是人民交钱,官给盐,但到后来,官不给盐,人民却要继续纳钱。凡此种种,都是宋统治者利用食盐的供给向人民进行的掠夺盐税是宋王朝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到南宋国用十之八れ要仰于盐税。因此。宋统治者十分重视盐课的征收,无是从中法到法。还是从钞法到引课法。变更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国家各方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