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2014年《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处罚”。违法代言将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草案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将之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同列为虚假广告的主体,承担连带,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另一方面,草案将广告代言人的侵权主观构成设定为“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又无疑是一大缺陷。因为广告代言人现实中能轻易地证明主观无过错即“不明知、不应知”,即可对虚假广告代言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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