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7号)实施,自然资源部开展了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将自然资源部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然资源部
年5月27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第三批废止18件规范性文件
专项清理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顺利推进
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18件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这是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顺利实施进行的专项清理,也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又一项重大举措。这次专项清理废止了4个与矿业权出让权限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今年5月1日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并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以往多个规范性文件对矿业权出让权限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为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避免在适用中产生混乱,这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4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92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65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等一批与新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了7个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7号文件”提出“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为落实上述改革要求,这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3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6〕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4〕3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3〕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0〕54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等一批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这次专项清理还废止了2个与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5号),通过委托的形式向全部沿海省份下放海砂开采招拍挂权限,并对“两权”出让程序进行整合和优化。为保障上述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这次清理废止了《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2号)等与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改革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此外,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动态清理的有关要求,这次专项清理还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等一批有效期届满、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和已被新文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据悉,自然资源部成立以来,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已先后开展了三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废止了件规范性文件,为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与改革不相符的制度规定应废尽废、应改尽改。喜欢本文,就点击右下角“在看”
本文由中国自然资源报社